一、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簽發支票欠缺記載必須記載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出票人必須預留銀行簽章。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凡發現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罰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內,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相關單據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
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二、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在其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明《銀行匯票申請書》。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三、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本票、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