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一:質押背書
票據質押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作成質押背書。
要點二:交付退還
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指銀行)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
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要點三:未履行
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背書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
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為銀行的,比照商業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