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往來中條據的具體處理
(一)還款、結算、報銷時有關條據的處理。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的往來,凡以借條、收條、欠條等條據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除法律法規(guī)加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外,還款時原立條據的處理原則應做到不換、不改原據。如果因向外單位或外地個人索債需要出示原據,可以復印件代替。
(二)暫存、預收款項支用的條據處理。不論在什么情況下,會計人員收受他人報銷憑證或其他涉及往來支付的條據,要么以現金付款,要么出具不款銷賬的收據,絕不能收到報銷憑證后讓報賬人“空手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