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1)有違反發票管理規范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②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④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⑤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⑧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