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背書必須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出票行又沒有出證明的,那么票就是無效票。
第二點:背書書寫和所蓋印鑒一定要清晰,正確,印鑒要齊全。名章與單位章不能重疊,壓邊,不能全部載邊框外,背書書寫一定要清楚,盡可能千萬的不要連筆,最好事正楷,不然又的銀行挑毛病認為是錯字,不予兌現或兌付。
第三點:帶粘單的背書特別要注意騎縫章,騎縫章一定要蓋在騎縫處,千萬不能一個章蓋在騎縫處,另一個沒蓋在騎縫處,如果碰到匯票專用章是鋼印的。背書印鑒應該盡量避開鋼印處。
第四點: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章印印鑒一定要齊全。
票面或背書如出現錯誤,必須出具證明。否則票據無效。出具證明必須具備的要素:
1:所有證明必須加蓋證明單位“行政公章”。
2:抬頭填寫票面付款行全稱。
3:把票面要素填全:票號,出票日期,出票人全稱,收款人全稱,到期日,出票金額等。
4:出錯原因:把出錯的原因寫清楚,措辭盡量委婉,誰出的證明,即使不是該單位出的錯,也謝該單位出的錯。
5:證明上必須由出具證明單位注有“如因此差錯所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字樣。
6:如果是印鑒不清原因出的證明,除蓋證明單位行政公章外,還必須加蓋證明單位與票面所蓋印鑒相同的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