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出票人是指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目前我國基本上均為單位支票,個人支票多出現在歐美等國。
支票在簽發時有一些必須記載的內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簽發支票應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