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匯賬戶的一般規定
1.在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
2.按規定使用外匯賬戶
在實際工作中,應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對于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3.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4.在工作中應避免的違規行為
①未經批準開立外匯賬戶;
②出租、出借、轉讓外匯賬戶;
③擅自改變賬戶使用范圍;
④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賬戶;
⑤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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