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對于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
對于票據到期日先于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后行使票據權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電子商業匯票進行質押,則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出質人名稱、質權人名稱、質押日期、表明“質押”的字樣、出質人簽章。等到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解除時,則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是表明“質押解除”的字樣;二是質押解除的日期。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而電子商業匯的被保證人也因時間的不同而不同,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后、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背書人。
在電子商業匯票進行保證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保證人住所;被保證人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