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這個詞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用到,一般是形容說話不算或是說大話的人。實際工作中,空頭支票是什么意思呢?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7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的賬戶由于被凍結等原因致使賬戶可用余額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的,或者由于貨幣種類不同等原因導致賬戶可用余額不能支付支票金額的,都被視為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空頭支票出現有很多種原因,比如主觀故意,指故意簽發騙取財物(占壓交易對手的資金);信用意識淡薄,包括實際交易發生糾紛時,故意抽走賬戶內的存款,致使支票無法兌現。或流動資金比較緊張,對自己資金的流動情況不能完全控制。甚至是將自己的賬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對自己的領用支票和賬戶放棄管理。還有的是不熟悉制度,例如有幾個支票存款賬戶,分別有不同的銀行預留印鑒,不同賬戶的支票或印鑒混用。簽發支票后沒有同時了解支票存款賬戶的余額變動情況。誤認為可以用公章代替財務專用章,或者以出票人的簽名代替印鑒而出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