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
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
出票
出票:
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由票據的制作和票據的交付兩部分構成。
出票是創造票據的基本票據行為,一是出票行為是票據產生的前提,沒有出票行為,就根本不存在票據。同時,出票行為無效,票據本身也就無效。
二是出票行為是各種附屬票據行為生效的前提。附屬票據行為是指在有效成立的票據上所為的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
在受理票據時,首先要按照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進行審查,必須記載事項不全的,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