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專用章基本規定如下所示:
發票在開具時應加蓋使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沒有或對外不便使用財務專用章的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市國稅局確定,中間刻制使用單位的稅務登記號。
需刻制發票專用章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核準后再向區、縣公安機關辦理刻章審批手續。
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油),其中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螢光印油。
刻制發票專用章的刻字單位由市公安局、市國稅局聯合發文指定。未經指定不得刻制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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