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是付款單位將款項預先交給銀行,并委托銀行簽收信用證,通知異地收款單位開戶行轉知收款單位,收款單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結算條件發貨后,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代付款單位立即付給貨款的結算。
1.申請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合同中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為了履行合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向當地銀行填制開證申請書,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填制申請書的各項要求,并按照規定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具信用證
2.開證
開證銀行審核無誤后,根據開證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并通知所在地銀行
3.通知
通知銀行收到開證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經核對印鑒密押無誤后,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編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
4.交單
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條款辦事,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貨,取得運輸單據并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其他單據,開出匯票,一并送交當地銀行(議付銀行)
5.墊付
議付銀行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對受益人提供的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并按照匯票金額扣除應付利息后,墊付受益人
6.寄單
議付銀行將匯票和有關單據寄交給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以索取貨款
7.償付
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審核有關單據,對于認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即向議付銀行償付墊付款項
8.贖單
開證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向銀行付款贖單
9.提貨
開證申請人接到開證銀行通知后,即向開證銀行付款,從而獲取單據憑證,以提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