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在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都可以作為受托方代理貨物出口,對嗎?那么具體退稅事宜是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哪方辦理?哪方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都可以作為受托方代理貨物出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11條規定,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受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由委托方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委托方持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同時,還包括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進出口經營權,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只要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但未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和個人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免稅政策。
賬務處理:
(1)對于委托方而言正常計收入及相關科目,如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委托代理出口銷售收入
支付代理費: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應付長款等
其他處理同一般貿易賬務處理。
(2)對于受托方而言,僅涉及代理費收入確認一項: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