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釋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包括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限制等。
二、業務要點
1.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不同的外匯,辦理開戶的手續各不相同。具體如下表所示。
2.外匯賬戶的應用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支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的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使用賬戶。對于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應提前向外匯局中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準開立的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需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6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并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4)年檢中及日常監督中經常發現的違規使用賬戶的行為如下:
①擅自改變賬戶使用范圍;
②未經批準而開立外匯賬戶;
③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賬戶;
④違反其他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⑤出租、出借、轉讓外匯賬戶。
三、應用實務
1.外匯轉戶的辦理
(1)被批準的開戶單位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后,若因家庭住址發生變動,或因開戶銀行服務不周而造成賬戶不便的,可申請轉戶。但如果是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管理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
(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企業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到外匯管理局申請轉戶。外匯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后,向其頒發“外匯賬戶轉戶批準書”,開戶單位持此批準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外匯閉戶的辦理
辦理外匯閉戶應注意以下兩點,如下表所示。
存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持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并持有相關文件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在未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外匯賬戶使用證”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對賬單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持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并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4.外匯賬戶的撤銷
按照規定,外匯賬戶使用期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銷外匯賬戶時,外匯管理局按照規定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下達“撤銷外匯通知書”,并對該賬戶余額作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規定關閉賬戶時,其外匯余額全部結匯。其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允許其轉移或匯出。賬戶關閉后,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匯轉(貸)登記證”退回外匯管理局。
境內機構經批準在境外向外匯管理局提出已注銷境外賬戶說明,將余額回境內,并提交銷戶清賬單;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賬戶的,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