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時效,指票據上權利的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連續不行使權利的,義務人可因期間的完成或屆滿而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或指權利人的權利在法定期間內連續不行使時,可因期間的完成或屆滿而喪失或消滅。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我國經濟領域常用的一個結算工具,相關法律、法規對銀行承兌匯票時效做了詳盡的規定。下面以銀行承兌匯票時效為例,詳細分析票據時效。
一、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在業務實踐中,銀行承兌匯票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二、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為2年
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票據權利期限可分為兩個部分:
1、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在此期限內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即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按有關規定做出說明后仍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三、銀行承兌匯票被拒絕付款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前手)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四、銀承兌匯票掛失止付時效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應在喪失票據的第一時間通知付款人暫停支付,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應當暫停支付。
銀行承兌匯票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可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