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和商業承兌匯票
1、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并由其開戶銀行承兌的票據。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2、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