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頒布的《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同的外匯,辦理開戶的手續各不相同:
(1)下列外匯,開戶單位應首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賬戶使用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②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③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④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⑤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開戶單位向外匯局申請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必須持有下列材料:
①申請開立賬戶的報告;
②企事業單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他單位持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有效批件;
⑧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外匯管理局審查同意后,發給《外匯賬戶使用證》,在其中注明賬戶的幣種、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
(2)下列外匯,開戶單位可以持下列有效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②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③駐外機構的外匯,持機構設立批準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投資意向書。
(3)下列外匯,開戶單位須持經批準文件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持外匯管理局核發的《開戶通知》,然后再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經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
②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按照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應當在其注冊或者在當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需要在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匯賬戶的,應在當地注冊或者登記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及有關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按照規定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單位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除了應持有上述有關材料外,同樣應填制開戶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開戶。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境外開戶。
賬戶的使用
開戶單位使用外匯賬戶應當嚴格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外匯賬戶的收支范圍,并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按照規定,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外匯和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所開立的賬戶其收入應嚴格限于該限定外匯;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開立的賬戶,只能用于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賬戶余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還的本息總額,其收付須逐筆經外匯管理局核準等等。此外,開戶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非法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匯。
賬戶的變更,撤銷
(1)變更
開戶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需要變更外匯賬戶的有關內容,應按規定程序持有關材料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
按照規定,凡是應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外匯賬戶使用證》到銀行開戶的外匯賬戶,如開戶單位需要變更賬戶的幣種、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結匯方式等內容,應持相應的有關材料首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變更《外匯賬戶使用證》的有關內容,然后到銀行去辦理賬戶的變更手續,否則銀行將不予辦理。
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和經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以及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開立的外匯賬戶,在變更賬戶的有關內容時,不得變更賬戶的收支范圍。
(2)外匯賬戶的撤銷
按照規定,外匯賬戶使用期滿或者由于其他種種原因需要撤銷外匯賬戶時,外匯管理局按照規定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下達《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并對該賬戶余額作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規定關閉賬戶時,其外匯余額全部結匯;其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允許其轉移或匯出。賬戶關閉后,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退回外匯管理局。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經批準在境外開立的外匯賬戶,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內,開戶單位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已注銷境外賬戶說明,將余額調回境內,并提交銷戶清賬單;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賬戶的,須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