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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2018-12-07 10:07     來源:中國會計網     
       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

 

按照規定,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境內機構)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屬于下列范圍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須按銀行掛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在中國境內的中資銀行、外資和中外合資銀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游、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4)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5)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6)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所得外匯的收入;

 

(10)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11)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2)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按規定辦理結匯: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3)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根據會計制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只有下列范圍內的外匯可不結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1)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并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

 

(2)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3)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人的外匯;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6)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7)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實行外匯賬戶付匯制和銀行售匯制

 

按照規定,所有對外支付,有外匯賬戶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匯賬戶的使用范圍的,首先使用其外匯賬戶余額;外匯賬戶使用范圍以外的付匯及沒有外匯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購匯。從外匯賬戶對外支付的,開戶銀行應根據規定的外匯賬戶收支范圍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對其應持有的相應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批準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辦理支付。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在經常項目(指一個國家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各種項目,其中包括貿易和非貿易)下正常支付的用匯,除按規定需有配額、許可證、登記證的商品外,一般支付用匯,毋需審批,即可憑有效證件到外匯指定銀行按照銀行掛牌匯率,用人民幣兌付外匯。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2)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3)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4)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然超過15%但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上述四項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門,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5)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6)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單或者收賬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7)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8)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贊、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收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9)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品的用匯,持上述1至8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10)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11)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賬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后核查:

 

(1)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準的進料加工合同;

 

(2)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3)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4)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5)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2)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3)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后收發生的對外支出;

 

(4)償還外債利息;

 

(5)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按照規定,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實行人民幣預算限額控制購匯。購匯人民幣限額由財政部門統一骸定,中國銀行為用匯單位建立賬戶,年終賬戶余額由銀行自動注銷。各用匯單位需用匯時,憑“非貿易用匯支出申請表”和人民幣支票在核定的限額內到中國銀行兌付。中國銀行核對無誤后售匯,同時銷減用匯單位賬戶內的購匯人民幣限額。用匯單位出國團組回國后,應在10日內報賬,對結余的外匯應填寫“非貿易外匯退匯通知書”,到中國銀行辦理退匯,中國銀行按退匯通知書余額相應恢復購匯人民幣限額。

 

按照規定,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2)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函件;

 

(3)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4)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賬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5)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6)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的出國任務批件。

 

除上述1~6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和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內機構資本項下的下列用匯,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文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3)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無論是購匯支付還是從外匯賬戶支付,均須在有關結算方式或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償還境外債務本息的,須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購匯并對外支付。

 

另外,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易貨項下進口不得購匯或用外匯賬戶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按出口企業結匯額的50%為其設立臺賬,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所需用匯(包括進料加工、包裝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賠、運保費、售后服務及其他貿易從屬費等),按規定憑前述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相關的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或者由銀行憑企業提交的支付清單兌付,事后核查,然后兌付銀行從臺賬余額中扣減其相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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