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匯管理局,外債管理相關規定,我國的登記外債有著明確的范圍。《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及其操作指引規定,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預收款和應付款,不納入外債規模管理,無須辦理外債登記,境內付款方應當按照與基礎交易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對外支付。也就是說雖然此筆款項為境外母公司墊付,但應當看作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應付款,而此部分是不納入外債規模管理的,因此也無需進行外債登記。企業只要根據基礎交易的類型,找到其所屬外匯規定直接進行對外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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