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境內機構(包括境內企業集團)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的條件、程序以及監管報送要求,管理原則基本與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致。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貿易外匯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續的支付結算需求;
(二)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具有完備的存放境外內部管理制度;
(四)從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服務貿易;
(五)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內外匯資金應已實行集中運營管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 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