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在辦理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業務時,為其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對于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提取外幣現鈔,需要提供收賬通知和船東付款指令。
對于前往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 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提取外幣現鈔,需要合同(協議)和預算表。對于前往上述地區開立境外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提取外幣現鈔的,需要提供預算表。
對于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 1 萬美元(含)以下的,需要提供預算表。
對于其他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業務,要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辦理。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 5 年備查。 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將審查后的交易單證作為業務檔案留存 5 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