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后,很多企業對支付進出口傭金業務適用的政策產生了疑惑。支付出口傭金是適用新政策,還是仍執行原來關于傭金超過貿易合同金額10%和等值10萬美元的應經外匯局核準的規定呢?
目前進出口傭金在國際收支統計中歸類為服務貿易項下的“其他商業服務”。既然屬于服務貿易,就應當適用《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第三條規定,境內機構支付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是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由于企業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因此如果進出口貿易的中介行為發生在境內,則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進出口貿易傭金,是需要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如果大家在處理業務時還有疑問,可以參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等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