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大陸以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對于剛剛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如要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需持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及下列資料的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其他資料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投資企業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