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資業務,由于監管的主要主體是境內股東,所以辦理業務時都要以境內主體為依托,由境內主體作為申請人辦理登記。發生境外投資行為的主體可以是境內機構或境內居民個人。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累計不得超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銀行在業務辦理后會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對于收款人信息與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并在國際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予以說明。
對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所需材料包括:
1.業務登記憑證。
2.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打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
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減資、轉股、清算或債權投資回收等業務以及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匯回資金的,銀行可根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申請直接辦理開戶手續。賬戶使用完畢后,銀行可根據開戶主體的申請直接辦理賬戶注銷手續。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