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時,境內機構(含境內企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 300 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 15%。
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后,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6 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房產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經銀行同意,6 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如確有客觀原因,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 300 萬美元或超過中方投資總額 15%的,境內投資者需提交說明函至注冊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按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處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