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如果其需要在境內進行住房方面的投資,會先期匯入外幣并兌換為人民幣。但一旦其購買住房未果,其先期匯入并已兌換為人民幣的資金如何才能匯出呢?
首先對于結匯后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后應原路退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匯賬戶,或劃回原境內外匯賬戶(只適用于原購房款為從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支付的情況)。其次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并匯出。另外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將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所需手續:
1.原結匯憑證。
2.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明文件。
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消購買商品房的證明。
4.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