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清算登記。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或約定的一家境內投資主體)辦理清算登記后,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
對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企業所需手續包括: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3.清算審計報告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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