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這里的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
具體包括:
(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