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是在外匯核銷上的概念。是指貿易中先收到下家的貨款后再支付上家的貨款。反之就是“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就這兩個概念,要結合業務情況作選擇。
企業如以先收后支形式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根據相關規定,離岸轉手買賣同一合同項下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項下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企業應當向外匯局報告。相關企業應當自該離岸轉手買賣收入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報告-轉手買賣先收后支時間差報告”模塊,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支出金額、預計付匯日期等信息。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單筆合同項下離岸轉手買賣在先支后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不含),且因延期收款導致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時,企業應當在付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日期、收款金額等信息。
企業如未能在該期限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應攜帶下列材料到外匯局進行現場報告:(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2)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離岸轉手買賣合同、貨運提單等。
對于按規定應當向外匯局報告而未報告的離岸轉手買賣收支,若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外匯局可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