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的情況,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外商投資企業應將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股權出讓方憑以辦理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外匯資金境內再投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辦理。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需分別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和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其中辦理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時,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被并購境內企業若取得的是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加注“自頒發之日起 14 個月內有效”字樣。待該企業領取了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進行變更操作,將加注的字樣去除。逾期未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銀行應及時報告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由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業務管控功能暫停該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