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審批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用于證券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以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以及境內主體以資產變現賬戶內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須將外匯資金原幣劃轉至被投資企業開立的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不得結匯支付。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含委托貸款),銀行應要求結匯企業提交原貸款合同(或委托貸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轉存定期、遠期結售匯及掉期、結構性存款等業務時,應限于保本型產品,不得變相結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因上述原因劃出尚未劃回的,不得關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