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外匯資金境內再投資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辦理,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需分別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其中辦理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時,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
企業需要攜帶《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按規定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無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交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