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如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中未明確投資金額的,銀行可根據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按實需原則為企業登記可匯入金額。銀行應區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外匯。
銀行完成登記后,應在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上簽注登記事項、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未全部結匯的,原幣劃轉至資本金賬戶繼續結匯使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外匯入。已經結匯的前期費用也可作為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出資方式登記為前期費用結匯。
中外合作開采能源項目,如果外國投資者與具體項目分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分屬不同地區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個所屬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