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是申請人辦理后續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的前提。申請主體應先到注冊地銀行辦理相關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并領取業務登記憑證(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作為辦理直接投資項下賬戶開立和資金匯兌等后續業務的依據。
對于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申請人在辦理業務時仍須按照其他管理部門規定和銀行展業三原則(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除申請書、登記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銀行收取或審核相關材料時,應查驗原件并留存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親筆簽名)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