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當符合外管局規定的條件。一是放款人和借款人均應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其次放款人與借款人要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三是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需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最后要求經批準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放款時,境內企業要憑境外放款協議、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境內企業累計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如確有需要,超過上述比例的,由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集體審議方式處理。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
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注銷該筆境外放款,由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集體審議方式處理。境外放款還本付息完畢(含債轉股、債務豁免、擔保履約)或注銷境外放款后,不再進行境外放款的,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