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礎信息變更的情況,銀行會在辦理完變更登記后,在稅務憑證原件上簽注登記事項、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
境內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因減持股份而申請匯出減持所得的,屬于跨境證券投資項下業務,申請人應向上市公司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 A)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 B)出資的,應按如下順序辦理:首先,股權企業注冊地銀行在查驗股權企業 A 出資到位后,為股權企業 A 辦理變更登記,將變更登記憑證打印后交與外國投資者;然后被投資企業 B 方可根據自身股權結構變化情況,持變更登記憑證向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增資或轉股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投資者收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股權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并取得后續業務登記憑證后,應將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中方股東憑以辦理資產變現賬戶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