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方式、注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等)、企業合并、分立、遷移、幣種變更等,應在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變更登記后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后,銀行可依規定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
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僅限于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于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后,存續企業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增資登記,被吸收企業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注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合并”。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后,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注銷登記。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并”或“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