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資產后30日內應持以材料到主要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其境內代理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
所需材料包括,申請書并填寫《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無須提供不良資產及擔保事項逐筆數據);若由境內代理人辦理,還需提供代理協議;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的結匯核準,可由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出讓不良資產的境內機構收到境外投資者的對價款后,需持材料直接到銀行申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或者申請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
所需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投資者受讓不良資產辦理登記時取得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債權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或者辦理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手續時,應按照國際收支、外匯賬戶和結匯的有關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并在“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中填寫所對應的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因回購、出售(讓)、清收、轉股或其他原因導致境外投資者對登記資產的所有權變更或滅失時,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所有權變更或滅失后30個工作日內到登記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