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還沒有到期、尚未兌現的票據。應收票據是企業未來收取貨款的權利,這種權利和將來應收取的貨款金額以書面文件形式約定下來,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應收票據按償付期的長短,可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兩種。在我國,除商業匯票外,如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都是即期票據。因此,應收票據主要是指應收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按承兌人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該商業匯票的承兌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兌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由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
企業應收票據核算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有的單位不設置“應收票據”賬戶,使得“應收票據”核算缺乏詳細性,達到渾水摸魚的目的。
2、有的單位雖然設置了“應收票據”賬戶,但核算不規范。在票據取得和發生票據背書轉讓時,手續不完備。如票據取得時不向對方開具收據,發生票據背書轉讓時不向對方索取收據,僅讓經手人在票據復印件上簽名。票據復印時僅復印票據正面,無法分辨票據流轉的來龍去脈,給本企業帶來潛在經濟風險,給稅務部門帶來管理風險。
3、有的單位設置“應收票據”賬戶但不設置“應收票據登記簿”,使應收票據的種類、簽收日期、票面金額、承兌人、利率含糊不清,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4、有的單位混淆應收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范圍,從而影響核算內容的正確性。
5、有的單位將不屬于應收票據的經濟業務列作應收票據處理。如將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與銀行承兌匯票混淆核算。如將應收賬款業務列作應收票據。
6、有的單位發生了應收票據業務,卻不進行核算或者不如實核算,虛減收入,虛減利潤,達到偷稅的目的。
7、計提壞賬準備時無中生有。按照現行制度,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不得計提壞賬準備,但有的單位為了虛增管理費用,將應收票據的余額也作為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數,從而達到虛減利潤,偷逃稅金的目的。
8、有的單位取得應收票據不入賬,或推遲入賬時間,私自用于企業負責人、親屬或其他企業的非法抵押,或者貼息套現后將資金流入企業后沖減應收賬款,導致往來賬戶混亂,會計信息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