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企業售給外地客戶甲產品一批,價稅合計150320元,該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并以銀行存款代墊運雜費7800元,運輸公司將發票直接開給客戶,并通過企業將運費發票轉交給購貨方。該客戶在收到貨物后,于7月15日簽發并承兌了一份票面金額158120元的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票面注明年利率為6%,期限為3個月。請問,企業對該帶息票據在稅收、財務上應如何處理?如果企業在8月1日進行貼現,又將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收到的商業匯票,應通過“應收票據”科目進行核算。企業在收到票據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票據 15812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 128478.6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841.37
銀行存款 7800
在7月、8月、9月末,按承兌匯票票面價值和注明的利率分別計提當期利息395.3元、790.6元和790.6元。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對各期計提的利息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并按計提稅金后的余額作為利息收入。企業7月末提取的應收利息395.3元,應計提銷項稅金57.44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票據 395.3
貸:財務費用 337.8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7.44
8月、9月末的賬務處理與7月相同。
如8月1日,企業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經與銀行協商,貼現率為年利率8%,則企業貼現利息=(158120+158120×6%÷12×3)×(8%÷12)×2.5=2674.86(元);實際應收銀行款項=158120+158120×6%÷12×3-2674.86=157816.94(元)。企業按應收票據賬面余額158515.3元(158120+395.3)與收到銀行款項的差額,沖減財務費用,并調整銷項稅額,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57816.94
財務費用 596.89
貸:應收票據 158515.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1.47(紅字)
如貼現票據到期,付款人無力向貼現銀行支付款項時,銀行將根據匯票的本息從企業的存款賬戶中扣款,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160491.8
貸:銀行存款 160491.8
如企業在8月1日用所持的商業承兌匯票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價值147000元,注明增值稅額24990元,企業按票據到期值與原材料價款的差額向原材料供應商支付銀行存款11498.2元,材料已驗收入庫,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14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4990
貸:應收票據 158515.3
銀行存款 11498.2
財務費用 1689.3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7.18
如應收票據到期,出票方如期兌付,按實際收到160491.8元與“應收票據”科目的差額,沖減“財務費用”,并計提銷項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60491.8
貸:應收票據 160096.5
財務費用 337.8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7.44
如因付款人到期無力支付票款,企業在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160096.5
貸:應收票據 160096.5
同時,對10月末計提的利息,不再計提,在有關備查簿中進行登記,在實際收到時再沖減收到當期的財務費用,并計提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