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發票驗舊時限可不可以延長?
【解答】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規定:合理控制發票發售數量。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制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使用量范圍內;對定期定額戶應供應小面額發票,并及時根據使用情況調整供應量和納稅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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