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有權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向其償付票款,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票款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向其償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