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日常報銷中遇到同事報銷的餐飲定額發票沒有餐飲公司的蓋章,但是稅號都是齊全的,請問是否可以入賬?
【解答】企業在經濟業務中取得相關發票,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五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法規取得發票的行為: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二)取得不符合法規的發票;
(三)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四)自選填開發票入賬;
(五)其他未按法規取得發票的行為。
因此,貴公司取得定額發票應該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只加蓋公章的發票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更不能夠報銷。根據所述情形,我們認為該票據為不符合法規發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