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納稅人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商品可以不開具發票,但消費者索要發票時,不得拒絕開具,更不得以內部銷貨結算憑證代替發票向消費者開具。
從事免稅農產品收購、廢舊物資收購、糧食收購的納稅人,在收購貨物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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