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和發放貸款,都是銀行的資產業務,都是為客戶融通資金,但二者之間卻有許多差別。
(1)資金流動性不同。由于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時間不同。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據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并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4)資金使用范圍不同。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后,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5)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6)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于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后到期天數十365天)
票據貼現的銀行表述
對于票據貼現的概念,國內各商業銀行的表述比較接近。
中國建設銀行在其《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中規定,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為。
中國工商銀行在其《票據貼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貼現是票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行為。
中國銀行的網站上將票據貼現表述為“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中國民生銀行的網站上顯示,“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取得一定的資金,貼付一定的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網站上列明的票據貼現的定義為“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交通銀行的網站上表述為,“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而將票據轉讓給交通銀行的票據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頒布、1996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貸款通則》第9條將“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并列,同時明確“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頒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可知,各商業銀行對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暫行辦法》而定的。《貸款通則》對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表述為兩層意思:1、票據貼現是貸款人買入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行為,是一種買賣關系;2、票據貼現是一種貸款。《暫行辦法》所定義的票據貼現的核心意思是將票據貼現界定為原持票人轉移票據權利的行為。但是不管是《貸款通則》還是《暫行辦法》對票據貼現的定義都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