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征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按法律規定按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 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 銀行不墊款
三、主要工具為“三票一卡”:匯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其中票據及匯兌已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被單位及個人廣泛應用,在我國大額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信用卡在小額支付中占有重要地位;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電子支付;主要法律依據為《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四、辦理結算的具體要求
1.單位、個人及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方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需要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銀行依法為存款信息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2. 單位、個人及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及結算憑證。
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3.填制基本要求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它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偽造:假冒虛擬簽章的行為;變造:對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
五、現金管理
1.建立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2.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崗位管理;3.嚴格貨幣資金的授權管理;4.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申請、審批、復核、支付。
六、銀行結算賬戶
1.單位結算賬戶、個人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
基本存款(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般存款(借款及其它)、專用存款(特定用途資金的專項管理)及臨時存款(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按用途不同)
本地結算賬戶、異地結算賬戶(按開戶地不同)
2.基本原則
一個基本賬戶、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守法合規、存款信息保密
3. 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撤銷
票據
出票:出票人依法簽發票據的行為;交付:出票人將其簽發的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背書:收款人或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第一次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的背書人為第一次的被背書人)
種類
按范圍:廣義、狹義(匯票、本票、支票,其中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本票即銀行本票);按付款時間:遠期、即期
支票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特點: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見票即付
種類 :現金支票(印有“現金”字樣,只能支取現金,不能轉賬)、轉賬支票(印有“轉賬”字樣,只能轉賬,不能支取現金)、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只能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出票
絕對記載事項: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出票地
其余法定條件: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實有金額;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印簽不符的支票。
效力:出票人須在付款人處有足夠處分的資金;若付款人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法律責任。
出票日10日內提示付款
處罰: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可要求出票人賠償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
匯票
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絕對記載事項:表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付款日期(未有,見票即付)、付款地(未有,即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出票地(未有,即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承兌:提示承兌;承兌成立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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