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發生銷售折扣業務,在開具發票時于同一張發票上將折扣額填寫在了發票的備注欄內,請問是否可以抵減銷售額?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內注明折扣額的,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編輯推薦 >>>
【工作必備】出納崗位基礎知識大全
出納業務操作能力訓練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