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填制與管理
一、概念解釋
發票是指單位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
1.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
(1)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2)普通發票共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翩存備查用;第二聯為發票聯,由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有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它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
3.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它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也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
二、業務要點
1.發票的管理
發票的管理要求如下表所示。
2.開具發票應注意的問題
(1)不能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發票。
(2)不能單聯填開或者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3)不能填寫項目不齊全。
(4)不能涂收發票。
(5)不能轉借、代開發票。
(6)不能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7)不能虛構經營業務、虛開發票。
(8)不能開具作廢發票。
(9)不能未經批準、跨規定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10)不能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11)不能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12)應按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
(13)應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14)其他應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3.發票遺失、被竊、被盜時的處理
單位若遺失發票,應于發現遺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同時通過電臺、電視臺或報紙等新聞媒體刊登遺失啟事,聲明發票作廢。發生被竊、被盜的,應于發現被竊、被盜的當天,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憑有關報案的證明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被竊、被盜的情況,并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刊登被竊、被盜啟事,聲明發票作廢。
三、應用實務
1.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只限于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3)發票只準在領購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的,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應如實向付款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于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賬。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6)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保證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的,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的,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理。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填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時,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以下規定。具體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