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由單位或個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實際工作中,支票是同城結算中應用最為廣泛的銀行結算方式,凡是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收付各種款項時,都可以使用支票。
出納人員取得或開具一張支票時,首先要明確支票的類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審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書寫是否規范,所記載的經濟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的結算手續。因此,出納人員應當熟悉《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
1.支票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將支票結算憑證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三種。
(1)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置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支票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宇樣。當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的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劃戰后的支票是用于轉賬而不得支取現盤。
(2)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專門用于支取現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于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也可簽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付款人。
(3)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專門用于特賬,它適用于存款人陪同一城市范圍內的收款單位劃轉款項。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2.支票的基本要素
一張完整的支票,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包括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
3.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支票一律記名。簽發的支票必須注明收款人的名稱,只準收款人或簽發人向銀行辦理轉賬或提取現金。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有效期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到節假日順延。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3)支票的起點金額為100元。
(4)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而被涂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支票上各項內容要填寫齊全,內容要真實,字跡要清晰,數字要標準,大小寫金額要一致。支票大小寫金額、簽發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證明。
(5)簽發人必須在銀行賬戶余額內按照規定向收款人簽發支票。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銀行印鑒不符的支票,否則,銀行除退票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另收2%的賠償金給收款人。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簽發人,銀行將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到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6)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范。
4.支票的結算程序
在采用支票結算方式時,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支票結算的要求取得或簽發支票,并按銀行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保證支票在收款、支付及背書轉讓過程中的安全。
(1)現金支票的結算程序
①出納人員使用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支取。
②凡是提取現金的支票,都必須在支票存根聯上注明收款單位全稱及收票人姓名,以明確經濟責任。必要時可查驗收票人的身份證并注明其證件號碼。
③收款人持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若為本單位提取現金,應在本票背面加差本單位預留即鑒;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方可到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
④收款人持要素齊全、背書完整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受理窗口交驗支票,銀行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后予以支付現金。
⑤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
(2)轉賬支票的結算程序
①付款人按應支付的款項簽發轉賬支票后交收款人,憑支票存根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借記對應科目。
②收款人審查無誤后,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支票一并迸交本單位開戶銀行。
③經銀行審查無誤后,在進賬單的回單上加上加蓋印章,退回收款人,作為收款人入賬的憑據,收妥后據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貨記對應科目。
④另一聯和支票銀行留存,作為劃轉款項和記賬的憑據。
5.轉賬支票的背書轉讓
轉賬支票可以根據需要在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背書,是指在票面或者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1)支票背書轉讓的,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并注明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支票不得轉讓。
(3)背書轉讓必須連續,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連續,是指在支票轉讓中,轉讓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支票的被背書人在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