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銀行匯票適用于異地單位、個體經營戶、個人之間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凡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個人,都可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匯票,而且也都可以受理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特點
(1)票隨人到,用款及時。銀行匯票可由付款人攜帶至異地辦理付款,有利于單位和個人的急需用款。
(2)付款有保證。由于銀行匯票是以銀行信用做保證的,所以在使用銀行匯票進行結算時,一般不會出現“空頭”和無款支付的情況。
(3)使用更活。持票人既可一筆轉賬,也可分次付款,還可根據需要通過銀行辦理轉匯,持票人也可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
(4)兌現性強。異地付款需支付現金時,只要在匯款時向銀行說明用途或以現金交匯,由匯出銀行在簽發銀行匯票的“匯票金額”欄(大寫金額)前注明。現金”字樣,就可以在兌付銀行支取現金。這樣,既可以避免長途攜帶現金的不便,又可以保證現金的安全。
(5)購物方便。持親人可以持票購物,收款人可見票發貨,摟貨收款,余款退回,做到錢貨兩清。從而避免了不合理的預付款,做到款項一次結清。
2.銀行匯—結算程序
(1)簽發振行匯票。匯款人需要辦理銀行匯票時,應先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一式三聯,送本單位開戶銀行申請簽發銀行匯票。銀行受理后,根據“銀行匯票委托書”第二、第三聯辦理銀行收款手續,然后簽發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留下第一聯和第四聯,將第二聯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和加蓋印章后的銀行匯票委托書第一聯交給匯款人。匯款人對銀行給其簽發的銀行匯票,要通過”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賬戶進行結算。
(2)兌付。匯款人取得簽發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后,即可到異地向收款人辦理結算。對已注明收款人的銀行匯票,可直接將匯票交收款人到兌付銀行辦理兌付;對收款人為持票人的銀行匯票,可由持票人到兌付銀行辦理兌付手續,也可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兌付銀行辦理兌付。收款人向銀行兌付時,應將實際結算金額填入第二聯正票扣第三聯解訖通知,并填寫進賬單一式兩聯,一并送交開戶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3)結算余額。兌付銀行按實際結算金額辦理入賬后,將銀行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傳遞給匯票簽發銀行,簽發銀行核對后將余款轉入匯款人賬戶,并將銀行匯票第三聯多余款收賬通知單轉給匯款人,匯款人據此辦理余款入賬手續。匯款人收到通知后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科目。其格式如圖8 -1所示。
圖8 -1 銀行匯票結算程序
3.銀行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匯款人中請辦理銀行匯票時,應在填寫的“銀行匯票委托書”上詳細填明兌付地點、收款人名稱、賬號、用途等項內容。能確定收款人的,需詳細填明單位、個體經營戶名或個人姓名;確定不了的,應填寫匯款人指定人員的姓名。
(2)銀行匯票的起點金額為500元。
(3)銀行匯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一按30日計算,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逾期的銀行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4)匯款人持銀行匯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單位或個體經營戶直接辦理結算。收款人為個人的,也可以將轉賬的銀行匯票經背書向兌付地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辦理結算。
(5)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后,在匯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章,連同解訖通知、進賬單一起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賬。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持銀行匯票向銀行支取款項時,必須交驗本人身份證或兌付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并在銀行匯票背面蓋章或簽字,注明證件名稱、號碼簽發證機關后,才能辦理支取手續。
(6)支取現金的規定。收款人如需要在兌付地支取現金的,匯款人在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時,需在“匯款金額”大寫金額欄內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7)分次支取的規定。收款人持銀行匯票向銀行支取款項時,如需分次支取,應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利息。
(8)轉匯的規定。銀行匯票可以轉匯,可委托兌付銀行重新簽發銀行匯票,但轉匯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須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兌付銀行必須在銀行匯票上加蓋“轉匯”戳記,已轉匯的銀行匯票,必須全額兌付。
(9)退匯的規定。匯款人因在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可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到簽發銀行辦理退匯。
(10)掛失的規定。持親人如果遺失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持票人應當立即向兌付銀行或簽發銀行請求掛失。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對方行收到掛失通知前)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遺失了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
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協助防范。遺失的銀行匯票在付款期滿后的l十月內,確未冒領,可以辦理退匯手續。
4.銀行匯票結算的注意事項
(1)匯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應根據需要確定是否支付現金和允許轉匯。如需支取現金,可在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太寫金額前注明”現金”字樣,銀行受理后簽發帶有“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如明確不得轉匯的,可在“銀行匯票委托書”備注欄內注明“不得轉匯”字樣,銀行將根據要求在簽發的銀行匯票用途攔內注明“不得轉匯”字樣,這樣匯票就不能再辦理轉匯。
(2)收款人為個人的銀行匯票,如需背書轉讓給兌付地點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則可辦理背書轉讓手續。先由持票人(或匯票的收款人)在銀行匯票的背面“背書人”欄加蓋匯票原收款人的名稱,再在“被背書人”欄內填明受讓人的名稱,然后交給受讓人。受讓人在“被背書人”欄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后,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收款入賬手續。
(3)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要注意審查的內容包括: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是否確為本收獲人;銀行匯票付款日期、金額等內容的填寫是否正確無誤;印章是否清晰,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銀行匯票與解訖通知是否齊全,是否相符;匯款人與背書人的證明或證件是否真實,是否與其背書相符。
(4)收款人在受理銀行匯票、辦理特賬時,如果將實際結算金額或多余金額填錯,可用紅線劃去金額,在其上方重新填上正確的數字并加蓋印章,但只限更改一資。
5.銀行匯票的賬務處理
企業采用銀行匯票進行結算時,應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將款項交存銀行。其賬務處理如圖8-2所示。
圖8-2 銀行匯票的賬務處理